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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4-03-18浏览次数:

二级学院团委,各团支部: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团组织“推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大东团〔2022〕10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我院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推优”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推优”对象:我院全体共青团员

二、“推优”工作要求: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次“推优”不予考虑:

1.团龄不满1年者;

2.上学期期末课程(所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团校培训、入党申请人培训未结业者;

4.自上期“推优”结束至今有迟到旷课记录者;

5.自上期“推优”结束至今学生社区行为文明检查(包括卫生检查、用电安全检查等)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违纪情况者;

6.凡在校期间曾受过党、团或行政处分者一年内不予以“推优”;

7.凡“推优”对象收到各种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取消其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二)推优材料:(含《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对象个人考察表》、个人总结、团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和成绩单)一律填写电子稿,须保持字体大小一致。其中个人总结内容应根据“推优”条件,将本人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工作绩效、群众基础、参与公益等方面情况介绍详实,同时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字数不少于1000字;成绩单为教务系统机打成绩,须带条形码。“推优”材料均要求一式两份,手写内容复印无效。

(三)对“推优”过程或结果有异议者可将意见直接反馈至各团支部委员会。意见反馈内容需注明当事人年级(工作部门)、班级、姓名、学号(工号)和详细情况反馈,反馈有效时间为“推优”工作始至党组织确立“推优”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止。各团支部委员会,须在收到意见反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情况说明并报上级团组织。“推优”工作意见反馈邮箱:dftuiyou@126.com

(四)对未确立为“推优”对象的推荐候选人,团支部应将考核结果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本人,鼓励他们克服不足,并帮助、督促其及时改正,以便更早地达到“推优”对象的标准和要求。

(五)本次“推优”工作联系人:

王老师 0573-87571138

沈同学 18605755832

徐同学 18094506020

 



                                  共青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