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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5-03-25浏览次数:

各团总支、团工委,各团支部: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工作实施办法》(浙财大东团〔2013〕60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我院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推优”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推优”对象

我院全体共青团员。

二、“推优”工作要求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本次“推优”不予考虑:

1.上学期期末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团校培训未结业者;

3.自上期“推优”结束至今有旷课记录者;

4.自上期“推优”结束至今学生社区行为文明检查(包括卫生检查、计算机和网络使用许可检查、用电安全检查等)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违纪情况者;

5.一年以内受过党团及行政处分者。

(二)推优材料(含《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对象个人考察表》、个人总结、团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和成绩单)一律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须字迹端正、书写规范。其中个人总结须使用400字标准稿纸书写,内容应根据“推优”条件,将本人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工作绩效、群众基础、参与公益等方面情况介绍详实,同时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字数不少于1000字;成绩单为教务系统机打成绩,须带条形码。“推优”材料均要求一式两份,手写内容复印无效。

各学生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各班级团支部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推优”考察对象,并统一提交《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组织优秀团员推荐表》报送推荐对象所属班级团支部。学生组织推荐对象须由所在班级团支部进行统一考察,其中通过民主评议者方能成为拟“推优”对象,且占班级团支部“推优”名额。

(三)对“推优”过程或结果有异议者可将意见直接反馈至各“推优”指导小组。意见反馈内容需注明当事人年级(工作部门)、班级、姓名、学号(工号)和详细情况反馈,反馈有效时间为“推优”工作始至党组织确立“推优”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止。各“推优”指导小组,须在收到意见反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情况说明并报上级团组织。“推优”工作意见反馈邮箱:dftuiyou@126.com

(四)对未确立为“推优”对象的推荐候选人,团支部应将考核结果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本人,鼓励他们克服不足,并帮助、督促其及时改正,以便更早地达到“推优”对象的标准和要求。

(五)本次“推优”工作联系人:

潘老师 0573-87571136

王同学 15268322095(692095)

沈同学 13456301879(681879)

叶同学 13456306073(646073)

附件:1.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工作时间安排.doc

2.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优秀学生团员入党推荐表.doc

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优秀青年教职工团员入党推荐表.doc

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推优”对象个人考察表.doc

5.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组织优秀团员推荐表.doc

6.团支部“推优”名单汇总表.doc

7.团总支(团工委)“推优”名单汇总表.doc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