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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5-09-23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工作,加强在册志愿者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   学院志愿者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立足校园,向校外辐射,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鼓励学院各共青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我院在校生;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  注册流程

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入会需进行注册,志愿者注册需登录“志愿中国”信息系统(志愿汇),搜索组织“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并申请加入,同时申请加入所在二级学院志愿者服务中队。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参加院团委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及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或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向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提出申请;

(五)已申请注册的志愿者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团员年度个人志愿服务时长不足20小时的,原则上不得参与团内评优;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社会管理、文化建设、西部开发、海外服务等。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条  活动申请

(一)所有以我院以及院内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均要事前由相关负责人员向院团委提出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院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在院外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院团委提出申请;

(三)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须提交以下申请内容: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志愿服务内容等。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须得在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后才可以开展活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注册志愿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对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院团委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辩材料。

第十二条  组织职能

(一)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本单位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并指导本单位各志愿服务队的活动,同时负责接受注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登记,并负责对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报告工作。

(二)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科学规划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三)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为鼓励和表彰志愿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先进个人,提高志愿者服务的整体水平,院团委每年将组织“星级志愿者”和“优秀青年志愿者”评定。

第十四条  奖惩标准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志愿服务的评优工作只针对注册志愿者和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青年志愿者协会录入及其他我院认证的志愿者时数的记录、事迹材料等。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组织在院团委备案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在活动中表现优异,院团委将给予表彰。无故不履行志愿者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院团委将给予公开批评。两次批评未改正者,将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三)院团委负责建立志愿者黄黑名单管理制度。志愿者被列入黄名单的,3个月不得参加全院范围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被两次列入黄名单的,纳入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参加全院范围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参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四)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良好(含)以上;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六)遵守教学秩序和社区管理规定,无不良记录;

(七)无违规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  星级志愿者

星级志愿者认证的有效服务时长为“志愿中国”信息系统(志愿汇)后台信用时长和荣誉时长合计,未使用志愿汇平台的志愿者将不予认证星级。星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本学年经认证时数20小时及以上,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本学年经认证时数50小时及以上,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本学年经认证时数80小时及以上,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本学年经认证时数100小时及以上,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本学年经认证时数120小时及以上,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七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

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参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秉持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

(二)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志愿服务累计时数名列前茅;

(三)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四)具有较好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共青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