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各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的有效管理,规范社团竞争,健全激励机制,现结合我院社团工作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星级申报制度。本制度责任单位为共青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为院社团联)。
一、申报对象及时限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我院社团联相关规定完成学期社团注册、并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条 申报时限以学年为单位,每年5月底组织社团申报。
二、申报原则
第三条 根据量化评分和多方评议,院社团联对满足等级要求的社团予以申报至相应等级,以此调动社团加强自身建设的积极性,努力为社团会员服务,提升社团活动品位,促进我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本制度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院社团均纳入本制度的考核。
三、申报等级及指标
第四条 社团星级申报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5个等级,每一等级的社团数量不设定上限。
第五条 申报结果由基础模块、社团运作、社团发展3个一级指标的分数总和构成,详细社团等级划分及条件设置见下表。
社团星级
申报社团需满足条件
五星级社团
学年总分达110分及以上,且基本模块总分达80分及以上
四星级社团
学年总分达100分及以上,且基本模块总分达75分及以上
三星级社团
学年总分达90分及以上,且基本模块总分达70分及以上
二星级社团
学年总分达80分及以上,且基本模块总分达65分及以上
一星级社团
学年总分达70分及以上,且基本模块总分达60分及以上
四、申报分数设置
第六条 对所有申报所需条件进行量化记分,按社团最终的学年总分进行社团星级申报及等级认定。社团学年总分计算方法:
社团学年总分=基础模块总分+社团运作总分+社团发展总分
第七条 社团星级申报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详细内容见附件3。
五、指标说明及限制性条款
第八条 一级指标中基础模块总分为100分,社团运作及社团发展采取加减分制,总分均无上限。
第九条 二级指标中的换届规范由两部分分数构成:(1)社团负责人于5、6月通知考评人员上交电子稿并开展换届大会,换届大会需通知考评人员到场,考评人员会对换届大会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共5分;(2)新会长于5、6月统一上交:①学生社团换届申请表②学生社团候选人登记表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意见反馈表④上学期工作总结;⑤本学期工作计划。共5分。
第十条 二级指标中社团常规活动及规模活动打分细则及分数设置详见学生社团联合会考评部学生活动考评表。
第十一条 二级指标中财务管理的每学年检查次数有不同的要求,年度计分时取每次检查的平均分。
第十二条 会员满意度调查将在每学年末从社团会员中抽取10人通过电话调查、网络问卷等方式得出相应社团会员满意度得分,按最终结果的对应加减分值计入社团学年总分中。
第十三条 社团线上平台主要包括微信、微博等公共平台。
第十四条 一级指标创新创业加分时,需出示相关证书凭证且不可多次使用,不可跨申报时限使用。社团请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相关复印件至院社联考评部。可用于相关加分的凭证如下:
1、学生社团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的荣誉或奖励的证书。
2、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中获得的媒体记录或荣誉证书。
3、其他经相关部门认定认为可加分的凭证或事迹。
六、星级社团奖惩机制及其他相关等级认定方案
第十五条 社团成功申请为五星级社团后,举办活动时根据其活动内容,经申请可获得社团联合会相关辅助;学年初社团招新街享有场地优先选择权。
第十六条 对于未申报星级的社团,院社团联会公布其基础模块的分数。
第十七条 每学年的一星级社团,将收到院社联警告一次,被警告社团需附整改措施;若社团任意两年收到院社联警告,经院社联及星级考察小组商议后,有权将该社团注销。
第十八条 每学年依据社团星级申请结果,对各社团会长任职等级做以下认定:五星级四星级社团会长给予优秀等级评定,三星级社团会长给予良好等级评定,一、二星级以及未申报的社团会长给予合格等级评定;各社团的副会长任职等级由各二级学院社管中心及会长共同决定。
七、社团星级申报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社团联考评部(星级申报部)统一通知各社团进行自主申报,并对递交申报表的各社团进行统一跟踪和社团学年总分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院社团联星级考察小组负责对申报结果进行最终核算与社团星级申报认定。该小组由院社团联指导老师及各分院社管中心指导老师,院社联主席团和院社联部门负责人及各分院社管中心主任组成,由院团委老师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对学院各社团进行监督,并对社团星级申报评定结果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星级社团申报登记表》.docx
2.《年度星级社团申报评定结果书》.docx
3.社团星级申报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docx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